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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购资产进行验收既是资产购置过程的最后保障也是资产管理过程的开始,主要是对商品数量、外观、规格、型号、质量、技术指标等项目的到货认证过程,是确保资产增加信息真实、完整、准确的关键。验收工作的复杂程度较高,责任重大。为了更好地做好这项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凡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均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和使用部门及采购部门共同进行验收。使用单位重点检验该项资产运转是否正常、使用状况是否良好、有关技术指标是否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内容,采购部门重点确认该项资产的名称、规格、型号、质量与采购合同规定的是否相符、资产的新旧程度以及附件是否齐全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验收合格后办理入库、转资入账等手续。 第二条 参与验收的有关人员,在验收工作完成后在共同认可的验收单上签字以落实验收责任。验收单分别由资产部门、使用部门留存作为记账、报销和资产登记的凭证。 第三条 对批量、集中、大宗采购的资产,二级学院组织专门的验收小组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统一验收,并严格按照有关验收程序签字,参与验收部门或相关人员要签署意见。 第四条 对零星、少量采购,而没有独立的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则应在验收单上签字,明确落实采购责任,使用单位负责人应在验收单上签字,明确落实监督责任。 第五条 单价超过5万元的大型、精密、固定资产设备,要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和使用单位共同组成验收小组,除按常规验收程序外,还应侧重对资产的技术参数、操作规程进行技术验收,并出具技术验收报告,各验收人和验收小组的负责人共同在验收报告上签字备案。 第六条 房屋构筑物等特殊资产验收工作,负责部门应按照建筑工程验收标准会同相关验收人员按照专门规定的验收条款和规定进行验收。 第七条 对固定资产验收不合格的,拒绝交付使用,财务部门不应办理结算手续,并应按照合同规定条款及时向供应商或承建方退货、修复或索赔。 第八条 图书、苗木等固定资产验收程序,分别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及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实施验收工作。 本规程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齐鲁理工学院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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