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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对学校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在人民币5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为贵重仪器设备,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应充分挖掘现有仪器设备潜力,重视维护维修、功能开发、改造升级、延长使用的工作。 第二条 积极鼓励自制新型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并经技术鉴定合格后登记,建档。 第二章 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
第三条 二级学院根据学科的发展规划合理购置贵重仪器设备。购置贵重仪器设备应履行下列程序: (一)购置仪器设备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1.仪器对本校实验教学开课任务的必要性及工作量预测分析 2.所购仪器设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包括仪器设备适用学科范围,所选品牌、档次、规格、性能、价格及技术指标的合理性; 3.欲购仪器设备附件、零配件、软件配套经费及购后每年所需运行维修费的落实情况; 4.仪器设备工作人员的配备情况; 5.安装场地、使用环境及各项辅助设施的安全、完备程度; 6.校内外共享方案; 7.效益预测及风险分析。 (二)购置贵重仪器设备的审批 1.使用单位申请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 2.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相关学科专家及有关人员对可行性报告进行论证,并提出审核意见; 3.主管校长审批、同意。 第三章 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二级学院购置贵重仪器设备,要选择能明确完善仪器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索赔、保修,并能随时提供零配件的公司或厂家,保证所购仪器设备符合所需要的技术指标,并在验收合格后,能在可用期内正常运转。 第五条 仪器设备要逐台建立技术档案,要有使用、维修等记录。要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有关规定,定期对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进行校检和标定,对精度和性能降低的要及时进行修复。 第六条 学校贵重仪器设备要实行实验室专管共用、资源共享。学校贵重仪器设备在完成本校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要开展校内、校际和跨部门的咨询、培训、分析测试等协作服务工作,努力提高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率。 第七条 贵重仪器设备一般不准拆改和解体使用。确因功能开发、改造升级或研制新产品需拆改解体时,应经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专家论证,报请学校办公会议批准,方可实施。 第八条 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维修、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和考核,并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和管理办法。以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充分发挥效益为原则。 第四章 贵重仪器设备的考核与奖惩
第九条 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要实行考核制度。 第十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检查、核实,使用情况向全校公布。 第十一条 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要实行奖惩制度。对在申请购置、使用管理、保养维修、技术改造等各项工作中成绩优秀的部门或个人,学校应及时予以奖励;对严重失职者要依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当事人及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齐鲁理工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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