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理工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时间:2017-08-10 13:56点击:

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确保资产安全、完整,防止资产流失,实现保值增值,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增强办学整体实力,推动学校各项事业的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理顺管理体制、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程序、落实管理责任;优化资源配置、实现资源共享、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明细产权关系,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二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固定资产的产权登记、界定、增加变更、使用维护、清产核资、财务管理、统计报表、投资分析;资产的范围、分类、计价。

                      第二章固定资产管理体制

第三条  学校对固定资产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归口负责、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学校实行两级资产管理模式。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为学校资产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全校日常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对资产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分析、研究。给校领导提供决策依据。同时,提出意见或方案,报请校领导审批、执行。

第四条 根据学校对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职能划分,各职能部门管理职责为:

(一)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1.贯彻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有关资产、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各项政策规定,制定、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及监督检查。

2.根据学校整体发展规划组织制定实验室和校外实践基地建设年度计划;拟定实验室的设置与布局;组织学校相关部门、校内外专家教授论证、核准实验室的新建、撤消、合并、调整方案,发挥实验室的综合效益。

3.负责办公自动化设备、各类家具配备购置计划等项目的论证;受理各类损坏、废旧仪器设备、家具及低值物品资产的报废申请、技术鉴定、报批、处置等工作。

4.负责全校固定资产分类、分户明细帐卡管理;固定资产数据统计;固定资产档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固定资产的验收、登录、调拨、损坏丢失赔偿、报废等帐目处理工作。

5.负责学校实验教学用房、办公用房、教职工公寓的分配、调整及日常管理。

6.负责全校固定资产产权界定、资产评估、资产清查工作。

7.参与全校教学仪器设备、办公设备、各类家具、基建、大型修缮工程等项目招标。

8.负责物品到达指定地点必备环境条件或人员培训等事项的前期准备、后期货物受理、装配过程等与相关部门、单位一切必要的联系与解决事项;并协助对新建项目或购进货物按《验收工作规程》进行数量、质量、技术验收。

9.负责全校教学仪器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公共教学辅助设施(计算机、网络设备除外)等设备维修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技术服务等;建立多种专、兼职维修队伍,制定相关激励政策;协同学校相关部门寻求外部定点维修单位,组成形式多样的维修网络。

10.建立健全完整、准确、系统的仪器设备技术资料挡案;仪器设备维修工作档案;实验室的基本信息收集、整理、统计、数据汇总等实验室管理工作档案。

11.协同教务处、财务处等部门共同按时完成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规定的高等院校有关实验教学、仪器设备、各项经费等实验室基本信息的统计、数据汇总、上报工作。

12.参与全校教学仪器设备、办公设备、各类家具、基建、大型修缮工程等项目招标。

13.负责全校低值易耗品、办公、保洁、老保等用品的仓储、帐目管理;并做好仓库防火、防盗、防潮等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各实验教学中心实验耗材仓储管理的监管和指导。负责全校各类物资存储、发放、保管等仓库管理工作。

14.负责对全校资产使用情况进行分析、考核,制定加强资产管理的意见。

15.定期与财务处及使用单位对资产数量、价值进行核对,做到同步变动,实现帐、卡、物相符。

1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其他部门

1.图书馆

负责全校图书、期刊、电子文献等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预算制度、验收登记与日常管理工作。

2.后勤处

1)负责全校节水、节电、节能治理工作。

2)负责全校供水、电力食堂、供暖、绿化等设施资本性支出的预算申报及上述设备设施的日常管理及维护维修。

3)负责全校房屋、建筑及其设施的日常维护、维修和改造。

4)负责校园绿化、美化、环卫工作。

5)负责全校办公楼、教学楼、实验室、多媒体教室、会议厅、教工公寓、学生宿舍、留学生公寓等室内桌、椅、板凳、窗帘、电器开关、空调、电气线路、灯具等物品的维护、维修、安全管理。

6)负责对已批准的建设项目办理征地、房屋拆迁,并按照建筑设计要求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办理竣工验收交付手续及建立房屋土地资源档案。

3.教务处

1)负责各教学单位教学学时安排,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提出教室房源及实验室使用需求。

2)负责按时填报、汇总《高等学校实验室信息统计数据》的相关数据,报送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4.学生处

负责学生公寓床、登、窗、窗帘等物品的调配,对室内物品的需求计划、物品的管理、损坏赔偿、维修、报废上报。

5.采购供应部门

负责全校仪器设备招标采购,及技术参数审核,售后服务、系统升级、技术支持等工作。

6.曲阜校区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积极做好校区资产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行政部门、二级学院应有一名领导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并安排一名资产管理员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正确使用《齐鲁理工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系统》,按系统授权规范的履行职责,并保证系统安全运行,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处置的系统录入登记工作;

(二)严格执行资产管理制度,制订本学院、部门具体管理办法,管理和使用好本单位的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

(三)登记有关固定资产明细账簿,建立固定资产使用卡片;对新增及变动按时序或按分类打印固定资产明细账并存档;每年年底打印卡片并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账簿。

(四)申报构建计划,对申报购建的固定资产组织考察论证;具体负责固定资产具体验收工作;

(五)保管、养护固定资产;及时登记维修日志。

(六)办理固定资产内部借用手续;

(七)及时办理资产变动调整手续,变更固定资产管理信息;

(八)提出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参与固定资产的处理。

(九)检查、报告固定资产的日常使用情况。 

第六条 学校各单位资产管理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要实行严格的交接手续,帐、物、卡清点无误,签署交接文书,经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后方可调动。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

第七条 以下属固定资产范围:

(一)单台件价值10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形态不变的资产; 

(二)单台件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2001000元录入资产管理系统管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视为固定资产。

(三)具有文本特征及具有视听、音像特征的图书、期刊、电子资源、古籍、书画作品等,不论价值高低均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八条 固定资产分类

按照国家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目录》,固定资产划分为十六大类:

01房屋及建筑物  02土地及植物  03仪器仪表

04机电设备    05电子设备   06印刷机械

07卫生医疗器械  08文体设备   09 标本模型

10文物及陈列品  11图书     12工具、量具、器皿

13家具      14行政办公设备 15被服装具  16牲畜

                    第四章固定资产计价

第九条  固定资产计价标准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调入价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手续费等记帐;

(二)新建、自制。新建建筑物或自制教学研仪器设备、标本等相关的固定资产,按照新建建筑物或自制设备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扩建、改建的固定资产应按照扩建、改建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扩建、改建过程中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录入固定资产帐;

(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确定的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

(五)盘盈的固定资产重新购置价值计价;

(六)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照评估价值或者合同协议价执行;

(七)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待实际价值确定后计价;

(八)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实际价格或根据捐赠方提供的凭据或中介机构评估提供的有关凭据按评估价值,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

第十条  已入帐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帐面原值:

(一)经过学校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

(二)原单台(套)增加、补充设备配件或改造装置的;

(三)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

(五)发现原固定资产记帐有误的。

                             第五章固定资产的增加和验收

第十一条 学校从实际需要出发,对固定资产的投入用本着勤俭办学的方针,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精打细算、轻重缓急、逐步解决。坚决杜绝盲目、重复购置、建造固定资产,造成资源闲置和浪费,切实提高投资效益。

第十二条 学校每学年或每学期根据建设发展实际需要确定经费预算计划,增加固定资产应在安排的年度经费预算范围内,严禁非计划超支超用。

第十三条 按照加强计划管理、统一集中采购的原则,各单位拟新购建固定资产均必须申报年度计划,年度预算经校委会审批通过后执行。超过5万元的资本性支出要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专家、有关职能部门及使用单位进行可行性论证,从必要性、合理性、先进性、效益型等方面讨论研究,制度切实可行的方案;经分管资产院长、院长审批后,由采购部试行招标采购;临时、零星的急需物品,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十四条 购置大型、批量固定资产、家具、图书及新建造基本建设项目,应由主管领导、职能部门、有关专家、使用单位共同组成招标工作组,严格执行有关招、投标的规定,做到公正、公平、公开,确保购建的固定资产在质量、价格及优质服务等方面均达到要求。

第十五条 新增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购建单位、使用单位共同组织验收,按照有关专业标准、合同条款、技术指标进行勘验、测试和清点,验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交付使用,不得办理结算手续,并按合同条款提出退货或索赔。

第十六条 验收通过后,重大购建项目应有具体管理使用部门或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起草、参与验收的单位及相关专家签署意见,共同形成验收报告;一般项目有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出具固定资产验收单,并建立固定资产帐、卡,打印条码标签等。财务处凭固定资产验收单办理结算手续。

                      第六章固定资产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 各单位要管好所占用和使用的资产,充分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要认真执行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切实落实使用管理责任,做到人人都管物,物物有人管。

第十八条 对固定资产要定期检测、校验,确保精度和性能完好,注意防尘、防潮、防锈,保持设备清洁,对检修工作应做到及时性、常态化,并进行记录;房屋构筑物定期勘查、及时修缮,确保使用安全;要爱护学校图书资料,发现破损急时修复;对各类家具、生活服务设施,主管部门应经常安排维修人员进行定期检查,确保正常使用。

第十九条 强化、落实学校固定资产实行二级管理各自的责任,学校与各使用单位共同建立固定资产帐、物、卡管理体系,完全达到帐物相符、帐卡相符。

第二十条 对在使用固定资产过程中,由于玩忽职守,操作不当,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直接责任人要追究其责任,同时追究该单位负责人连带管理责任。

                      第七章固定资产变更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调拨、借出、变价、报丢失都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逐级报批后,由学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统一办理有关手续,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出租、出借的资产,由借出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经校委会批准后方可租借;对回收出租、出借的资产应进行全面认真检查,确实无任何损伤、损坏情况下收回。租借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部门。

第二十三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按照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的原则,对长期闲置或使用效率低下的资产有权进行调整或调拨,调到使用效益高的单位,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

第二十四条 学校内部移交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

(一)根据工作需要,人员、机构进行调整,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会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财产清查,办理交接手续;

(二)固定资产使用人调离学校,须交清所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后方可离校;

(三)资产管理员岗位发生变动,应到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并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及本单位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

                       第八章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固定资产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出售、投资、报废、报损等。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耐用期满,确已丧失效能的,应作报废处理。由人为或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损毁的,应按报损处理。丢失的固定资产应按相关事故处理意见注销。报废报损的固定资产,必须经过技术鉴定确定为无法修复使用后,方可处理。

第二十七条 处置固定资产的的程序

(一)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表;

(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

(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并签署处理意见;

(四)上报董校委会审批;

(五)根据批复意见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处置固定资产。

第二十八条 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部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九章固定资产的仓库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合理、适量地储备通用、常用固定资产物品的库存是保证学校教学、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等项工作正常运行的必要物质基础。

第三十条 仓库管理人员应履行岗位职责,制定和完善仓库管理工作的具体措施,明确仓库管理工作责任目标,并自觉落实、执行学校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仓库保管员要准确掌握各类库存物品需求量及循环周期,随时将需要补充或积压库存物品反馈到有关部门,及时作出相应调整、补充,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运行。

第三十二条 仓库保管员对进入仓库物品质量、数量应与采购人员及有关人员进行全面、详细检查验收,按照提供的发票或售货清单逐一核对,发现质量等问题有权拒收;出库的物品,要严格按照审批单发放。

第三十三条 对入库存物品录入仓库管理系统,对每件物品都应详细登记,做到帐、物、卡相符。仓库物品要每月清点一次,学期末和年底与财务处库存帐目核对。

第三十四条 加强仓库安全管理,落实防火、防水、防盗、防潮、防霉等措施,确保学校财产不受损失,保持仓库环境整洁、卫生。

                        第十章固定资产清查

第三十五条 学校各固定资产归口管理单位应每学年组织进行一次资产清查,达到帐、物、卡相符。清查过程中发现问题,查明原因,及时解决或提出书面意见,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共同商榷,酌情处理。

第三十六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每月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全院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清查,要求各单位内部帐、物、卡相符;学校固定资产分户帐与各单位固定资产帐、卡相符;学校固定资产总帐与财务处固定资产明细帐完全相符。

第三十七条  每年资产清查结束后,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会同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进行固定资产使用、管理评估总结,并作出资产效益分析报告呈送学校领导,为学校研究决策重大事项提供科学依据。

                        第十一章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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