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齐鲁理工学院实验教师岗位职责
实验教学是高等学校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重要教学环节之一。为规范实验教学管理,提高实验教学质量,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和《齐鲁理工学院本科生实验教学管理规定(试行)》的要求,特制订以下职责规定。
第一条 实验教学必须由具有指导实验资格的实验教师指导。对首次上岗指导实验的教师必须进行试讲试做,试讲试做合格后方可指导实验。任课教师必须参加所讲课程实验的巡视指导,解答实验过程中学生提出的问题。
第二条 实验教师课前必须认真做好实验准备工作,检查仪器设备、材料等是否完备。对新开实验和本学期首开的实验,实验教师必须按规定提前进行试做,以保证学生实验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实验开始前,实验教师应认真检查学生的预习情况,扼要讲明实验的目的、要求和安全注意事项等。
第四条 实验过程中,实验教师应随时注意指导学生进行正确的操作,注意观察学生的实验结果,对实验操作不规范或实验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应予以认真纠正或令其重做。
第五条 实验结束后,要求学生按规定认真清理场地,实验教师要对仪器设备进行检查。如发现有损坏仪器设备或私拿公物者,当即予以追究,令其做出检查,按学校规定赔偿,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条 实验教师应仔细批阅学生的实验报告并及时返还学生,不得隐匿、销毁,对不符合要求或数据不全的报告,应令其重做。
第七条 保护好所使用的仪器设备。若因教师责任心差,对学生讲述不清而使学生违反操作规程损坏了仪器,要追究教师的责任,对贵重仪器要督促学生做好使用记录。
第八条 实验结束后,要负责所在场所的水、电、门窗、通风橱等的安全。因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由教师承担。
第九条 实验教师应积极开展实验教学体系、内容、方法和手段的改革研究和实践,不断改进实验教学;努力采取现代化实验手段和利用电教手段辅助实验教学,以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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