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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学校固定资产处置的管理,根据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此项行为必须报请校委会批准同意后,按程序实施。 (一)无偿调出。指固定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固定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二)出售。指固定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处置受益的资产处置。 (三)报废。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四)报损。指对发生的固定资产呆帐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第二条 固定资产处置的原则 (一)学校处置固定资产应符合公开、公正、合理的原则。在学校校委会的领导下,统一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与财务处及相关部门共同负责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擅自处置固定资产。 (二)必须经过论证或经专家鉴定或根据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强制性处置意见,按先调出,后出售,再报废的顺序进行。 (三)确定出售资产的价格和报废资产的残值,必须经过讨论评估,采取集体定价或公示招标处理的办法。 第三条 固定资产处置的申报程序 (一)各单位拟处置固定资产应向归口管理部门申报,提出申请处置固定资产的报告,填报“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表”。 (二)提交拟处置固定资产的固定资产卡片、论证材料。 (三)资产主管部门根据资产价值、使用年限及在用状况等组织有关部门做技术鉴定,经鉴定确实无使用价值,按照审批程序报有关领导批准。 第四条 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一)处置固定资产,须经学校分管资产管理的领导审核后,资产管理员将固定资产明细清单报校委会审批,由资产与实验管理处、财务处办理手续并存档。 (二)处置固定资产,须经校长批准同意,报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办理手续。 (三)处置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内消减固定资产总账。 第五条 固定资产处置的账目处理 (一)学校各单位固定资产的账目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核准的批复书及有关资料为依据,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在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内消减固定资产总账。 1.对已决定无偿调出的固定资产,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及有关部门代表学校与接收单位签署赠送协议,凭固定资产管理处置批复书和“赠送协议”调整资产、资金帐目;在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内消减固定资产总账。 2.对已决定出售的固定资产,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财务处组织实施评估,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按不低于评估的价格与购买方签订买卖合同,凭固定资产处置批复书和“买卖合同”调整资产、资金帐目;在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内消减固定资产总账。 3.对已决定报损固定资产时,由造成资产损失的单位报告资产损失的原因并出具对资产造成损失的责任者的处理文件,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鉴定,凭固定资产处置批复书和鉴定资产损失报告文件调整资产、资金账目;在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内消减固定资产总账。 4.报废固定资产时,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相关部门对报废资产的残值进行评估,按不低于评估的价格做报废处理,凭固定资产处置批复书和变价收入单据调整资产、资金账目。在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内消减固定资产总账。 (二)学校固定资产的处置收入属于学校所有,应全额及时上缴学校财务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六条 全校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加强固定资产处置的管理,防止固定资产的流失。对违反本《办法》擅自处 置固定资产的单位、部门和个人,均按违反财务纪律处理。并对违反纪律的单位、部门和个人,要进行必要的经济处罚,并追究其行政责任和给与相应的行政处分。 本细则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齐鲁理工学院 2017年6 月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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