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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勤俭办学方针,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学校财产的责任心,维护学校固定资产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各单位要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建立科学的保管和使用制度,做好固定资产的检验和维护工作,切实防止固定资产的损坏、丢失。 第二章 事故认定、处理办法
第二条 一旦发生固定资产损坏、丢失事故,使用单位和当事人必须二个工作日内报告主管部门和资产管理处,填写《固定资产损坏、丢失报告单》,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进行处理。损坏、丢失贵重固定资产和发生其他重大事故,应注意保护现场,并及时上报校长,由学校保卫处立案处理。 第三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的损失,应责令当事人进行检讨,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并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四条 损坏丢失固定资产,属于几个人共同负责任的,应根据个人责任大小和表现认识,分别给予适当处理。 第五条 对隐瞒事故或有意包庇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三章 处理原则及标准
第六条 在提运、保管、领发、外借和使用过程中,由于下列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责任人应赔偿。 (一)在提运、保管、领发、外借和使用过程中玩忽职守,不负责任,致使固定资产受震、受潮、损坏、腐蚀、生锈、丢失、被盗、帐目混乱而造成损失的。 (二)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粗心大意,操作不慎而造成损失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改修、组装或改装造成损失的。 (四)尚未掌握操作技术、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仪器设备造成损失的。 (五)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指导错误或纠正不及时造成损失的。 (六)由于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损失的。 第七条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经过有关专家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的,可以不赔偿。 (一)因试验本身操作的特殊性确属难以避免引起的损坏。 (二)因固定资产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久,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坏。 (三)经过批准,试行新的试验操作或维修,虽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失。 (四)自然灾害或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 第八条 属于下列情况,造成固定资产损失者,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轻赔偿。 (一)在提运、保管、领发、外借和使用中一贯遵守各项制度,爱护仪器设备,偶尔疏忽造成损失的。 (二)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不熟练造成损失的。 (三)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的。 第四章 赔偿费的计算与审批
第九条 凡因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应根据具体情况实事求是的计算金额。 (一)对公民两用设备要严格计价赔偿。 (二)损坏丢失零部件尚可修配的,只计零部件损失价值。 (三)局部损坏可以修复而且不影响原有性能的,只计修理费。 (四)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应按其质量下降程度,约计损失价值。 (五)损坏丢失的固定资产或零部件按新旧程度比例赔偿,计算公式如下: 赔偿金=购置原值*赔偿比例*加权系数 赔偿比例=(折旧年限—已使用年限)/折旧年限 计算机电子类折旧年限8年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15年 机械类折旧年限20年 加权系数(0—1):视事后的态度、认识及损坏丢失物品价值的大小而定。 第十条 发生仪固定资产、丢失时,事故发生单位在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的同时,赔偿金由财务处负责收款,对无故拖款不缴者,学校可采取一定的行政措施。 第五章 赔偿费的收缴及帐务处理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赔偿费,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根据金额及本人经济情况,决定一次偿还或分期偿还。 第十二条 赔偿金额的偿还日期确定后,由赔偿人所在单位负责催缴。 第十三条 因丢失损坏事故,需核销或变更固定资产原值时,应作相应的财务处理。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并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齐鲁理工学院 2017年6 月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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