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理工学院固定资产报损、报废、回收管理规定

时间:2017-08-11 07:23点击:

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的报废、回收及处理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条件:固定资产的报废要进行严格的鉴定,经鉴定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为报废设备,允许申请报废处理。

(一)修理费用接近或达到同种新产品价格的;

(二)严重损坏或经常出现故障无修复价值的或无法修复再用的;

(三)超过使用年限,主要部件陈旧过时,精度和技术指标都无法恢复的;

(四)粗制滥造,技术质量不过关的试制或自制产品;

(五)因产品更新换代或耗能大、效率低属国家统一公开淘汰的产品。

第二条  固定资产的报损、报废手续:固定资产报损报废必须填报《齐鲁理工学院固定资产报损报废报告单》,一式三份,填报单位、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财务处各一份。报损、报废固定资产要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有教学经验、精通设备性能的专家及技术人员35人组成鉴定小组对拟报废的固定资产逐台进行技术鉴定,并在报告单上填写鉴定意见。经学校委会审核、报请校长批准同意、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依据报告单上签署意见实施固定资产报废具体工作。

第三条  报废时间:固定资产一般安排在年底集中申请报废一次,特殊情况可作临时性处理。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报废前要求:对拟报废的固定资产,要保证其完整性(包括配套设备、技术资料);零部件不完整的,固定资产管理员要解释原因,说明零部件去向。任何人不准借仪器设备报废之机拆卸其零部件私用,一经发现,要追究其责任。

第五条  回收后的管理: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对报废物资进行查实登记和回收工作。回收的物资要有专门库房存放,不得置露于室外。库房有专人负责回收物资的清点、分类、登记,做到进有登记,出有手续,任何人不准私自将报废固定资产拆散或私拿。

第六条  处理原则:对已报废固定资产的处理本着先内后外、先教学后行政的原则。为满足教学和设备维修需要,凡有利用价值的整机及其零部件,校内任何部门因工作需要,经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均可留用。报废设备满一年无任何部门留用,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请示校长批准同意后统一处理,处理所得资金上缴财务处作为设备维修基金。

第七条  帐务处理:申请报废的固定资产经批复后,使用单位应及时将报废固定资产上交仓库统一保存,并办理固定资产管理系统账目消减手续。凡可重新利用的物资,都要降级建帐。即废旧物资报废前是固定资产的,领用后作低值耐用品管理并建低值耐用品帐;报废前是低值耐用品的,领用后作易耗品管理并建易耗品帐。所有领用、建帐手续,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管理。

本规定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齐鲁理工学院

2017年6  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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