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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书法文化研究中心章程(试行)

时间:2019-12-02 10:01点击:

为深入进行齐鲁书法文化的传承与发展,创新研究,报请齐鲁理工学院领导研究决定,特成立“齐鲁书法文化研究中心”,并制定“齐鲁书法文化研究中心”工作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

齐鲁书法文化研究中心

第二条  性质

“齐鲁书法文化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研究中心)由校内教授、校外特聘教授组成的书法文化研究机构。

第三条  目标

充分发挥齐鲁书法文化在中国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创新研究中的地域、石刻文字、古器物、青铜彝器铭文、文献成果诸多方面的示范作用;力争汇聚全国及域外在齐鲁书法文化研究的人才资源,为齐鲁书法文化在中国当代高等书法艺术教育、课堂教学、学术研究、书法创作方面提供物质基础,理论依据,学术与人才支撑,为弘扬中国传统书法文化做出重要贡献。

第四条  任务

一、齐鲁书法文化地域优势,石刻、金文诸方面的文献成果,在齐鲁理工学院各学科,尤其是艺术学院教学、科研及人才培养中的应用性研究。

二、齐鲁书法文化各类文献成果搜集、整理的基础性和普及性研究。

三、齐鲁书法文化的暨有文献、成果,在山东乃至全国高等院校书法专业教学、科研当下性价值研究。

四、齐鲁书法文化传承中汉魏石刻艺术典范价值、文献成果研究,以及在山东高等院校书法专业,全国高等院校书法的传承性、示范性、发展创新前景研究。

五、齐鲁书法文化传承中金文文献成果研究,以及在山东高等院校书法专业、全国高等院校书法专业的传承性、示范性、发展创新前景研究。

六、开展研究中心学术团队建设,力争在三年内聘请、建成一支拥有高等院校书法文化教学、科研高级人才队伍,完成若干项在全国高等书法教育界有影响的教学,科研优秀成果。

、举办研究中心专题讲座。

、举办研究中心硕博论坛。

、举办研究中心国际、国内学术研讨会。

第五条  地址

研究中心设在齐鲁理工学院曲阜校区

第二章  权利 义务

第六条  权利

一、研究中心校内和校外特聘教授权利、地位平等。

二、研究中心教授可以资源共享。包括课程、教学、科研各种暨有资源和研究成果。

三、研究中心教授共同参与、组织、召开国内、境外各类学术研究会,发表学术研究成果,其成果由教授所在工作单位与齐鲁理工学院共同享有。

四、研究中心教授,享有受邀出席研究中心各类会议,参与各类教学活动、学术研究活动的权益;对研究中心的工作有建议权、监督权、提意见权益。  

第七条  义务

    一、齐鲁理工学院要为“齐鲁书法文化研究中心”提供办公用房、所需一切设备(包括外聘专家教授用房),在优化课程、教学改革、教学学术研究、课题申报、组织专题学术报告、组织、召开、参与、出席国内、境外学术交流、研讨会、艺术作品创作、展览各项工作,提供政策、经费保障、物质材料的充足支持。

   二、研究中心教授要遵守研究中心章程维护参与的合法权益,维护其共同利益,依法保护和使用知识产权。

   三、参与研究中心教学科研、课题申报、组织、召开国内、境外一切学术交流、研讨会议。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研究中心为教学、科研、学术研究机构。

第九条

研究中心在齐鲁理工学院领导下工作,设立主任一名、常务副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秘书长一名,秘书长在主任领导下负责日常联络、网络建设与管理,以及其他具体的学术事务。

第四章  经费

 第十条 

经费由齐鲁理工学院统一分配,集中管理。

 第十一条 

经费使用由学院主管领导审批,严格遵循财务管理制度。

第五章 退出和吸纳

 第十二条

研究中心校内外特聘研究员,一般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可以主动退出,同时吸纳新一届校内外特聘教授。

第十三条 

校内外特聘教授有下列情节者,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将上报齐鲁理工学院依据规章、法律受理:

(一)未尽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违反本章程和研究中心规章制度,损害研究中心合法权益和声誉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章程经齐鲁理工学院领导批准后实施,本章程的修改须由研究中心学术委员表决后生效。

第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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