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团费收缴,使用,根据团章规定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根据团章规定,团员有交纳团费的义务。
第二条 学生团员每月交纳团费0.2元;凡有固定收入的团员,每月按照工资的0.5%交纳。
第三条 团员除按规定交纳团费外,本人自愿多交不限。
第四条 团员必须每月按时交纳团费,不得拖延,不得少交、不交。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交纳或不能按月交纳的,经团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团员代为交纳或预交、补交。预交、补交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五条 团员必须于每月15日前将团费上交支部,支部于当月20日前交学院团委。
第六条 保留团籍的党员,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可不交团费,自愿交纳者不限。
第七条 对不按规定交纳团费的团员,团组织应进行批评教育。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团费的,按自行脱团处理。
第八条 团费交纳是否正常,是评选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优秀团支部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九条 团费的收缴、管理须有专门负责人,并建立学院团总支、团支部两级组织团费收缴簿,要求帐目清楚,手续完备。
第十条 团费使用限以下范围:
(一)团组织开展思想教育、学习、文艺、体育等组织活动的费用;
(二)团组织用于购买团员、青年的学习资料(书、报纸、录像带、VCD等)的费用;
(三)奖励优秀团员、团干、团组织的费用;
(四)购买超龄团员离团纪念品的费用。
第十一条 每季度团委要对团费收缴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如有违反规定的情况及时给予纠正;情况严重者,将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团委每学期公布一次各团支部团费收缴情况,并接受上级团组织以及下属各团支部的检查、监督。
第十三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共青团齐鲁理工学院委员会。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共青团齐鲁理工学院委员会
2015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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