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2018 年修订)》的通知
当前位置: 首页 > 科研处 > 通知公告 > 发布时间:2019-01-14 15:54

鲁发改高技〔2018〕1435 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  

为坚定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不断提高我省工程实验室的建设质量和运行水平,加快提升综合创新能力,强化关键核心技术供给,充分发挥对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建设和全省高质量发展的引领支撑作用,我委在充分论证基础上,对《山东省工程  实验室管理办法》(鲁发改高技〔2013〕1373 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12月26日

山东省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  2018 年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鲁发〔2015〕13 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创新型省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7〕38 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山东省工程实验室(以下简称“工程实验室”)管理,促进工程实验室健康快速发展,充分发挥对全省新旧动能转换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作用,依据《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实验室是依托企业、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围绕提高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推动产业转型升级而设立的研究开发平台,是基础研究成果向工程技术转化的重要途径,是我省自主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工程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围绕重点产业开展核心技术  攻关、关键工艺试验研究、重大装备样机研制、相关标准制定、创新人才培养、科技成果转化及为行业提供技术服务等。

第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全省工程实验室建设布局进行宏观指导,组织开展认定和评价等工作。各市发展改革委(省有关部门、中央驻鲁单位)负责工程实验室的申报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认定

第四条 工程实验室认定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省发展改革委发布通知进行安排,明确重点支持领域、申请材料、受理时间等事项。  

第五条 申请单位应具备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申请单位为企业的,其固定资产原值应不低于 3000 万元,或者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达到 8%以上;申请单位为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的,拟申报实验室近三年每年的建设与运行经费应不低于 300 万元。  

(二)申请单位应具有较高水平的创新团队,凝聚一批高层次团队带头人和专职科研人员。注重工程实验室人才队伍建设,在外部人才引进、在职人员进修培训、职称晋升等方面,优先考虑支持。  

(三)申请单位应具有先进的研发试验设施,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积极参与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具有主持国家或  省重点科研项目的经历,拥有一批高水平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  

(四)申请单位应拥有运行一年以上的市级工程实验室;省属单位和中央驻鲁单位应拥有组建运行一年以上的工程实验室。  

(五)工程实验室现有研发场所原则上应不少于 1200 平方米,研发设备原值原则上不少于 800 万元,固定科研人员不少于 20 人。

(六)拟认定工程实验室应定位明确、发展思路清晰,任务和目标合理。  

(七)有规范的工程实验室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八)符合国家和省其他相关规定。  

第六条 认定程序  

(一)申请单位注册登录省级创新平台申报及在线评价系统,按规定填报提交工程实验室申请材料(含申请报告、运行情况表、真实性承诺及有关证明材料)。  

(二)各市发展改革委(省有关部门、中央驻鲁单位)组织对本地区申报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择优筛选确定推荐申报单位名单,正式行文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三)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通过在线评价和专家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综合打分,择优确定年度认定工程实验室名单,正式公开发布。  

第三章 运行评价

第七条 工程实验室实行定期评价制度。每两年评价一次,奇数年为评价年,报告期为上一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第八条 评价程序  

(一)数据采集:3 月 30 日前,各承担单位在省级创新平台申报及在线评价系统填报工程实验室运行情况表,提交运行工作报告、真实性承诺及有关证明材料。

(二)数据初审:各市发展改革委(省有关部门、中央驻鲁单位)对申报单位提交评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规范性进行  审查。  

(三)评价方式: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定量定性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评价。  

(四)评价结果:省发展改革委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查确认后,正式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 60 分(含)-75 分以上及格;75 分(含)  -85 分为良好;85 分(含)以上为优秀。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工程实验室名称、建设单位主体如需变更,须经省发展改革委审核批准。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工程实验室资格:  

(一)连续两次评价低于 65 分,或评价低于 60 分。  

(二)不按时提交评价材料。

(三)承担单位自行要求撤销。  

(四)承担单位被依法终止。  

(五)有重大弄虚作假、伪造、瞒报等行为,或者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六)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3 年 12  月 26 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发改高技〔2013〕1373 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纳入我省地方管理的国家  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