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理工学院文件
齐鲁理工院办字〔2023〕1号
齐鲁理工学院
关于印发《继续教育招生工作管理办法》的
通知
各教学单位、各部门:
经学校研究决定,现将《继续教育招生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齐鲁理工学院
2023年1月3日
齐鲁理工学院
继续教育招生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我校继续教育招生工作的有序进行,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2022〕1号)《教育部关于推进新时代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教职成〔2022〕2号)及《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教民发〔202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经研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校本部及依法依规建设的校外教学点的招生工作。
第三条 我校继续教育学生招生工作在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的统一组织和领导下进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继续教育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招生录取工作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继续教育招生录取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继续教育学院。
第五条 招生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全面负责并组织实施,包括我校继续教育招生计划的编制、宣传与组织、录取过程以及录取通知书的发放等。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招生计划的编制应该依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各专业招生计划。
第七条 依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使用统一的标准及专用软件编制招生计划。经学校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 招生录取期间应认真执行已公布的招生计划,需要调整招生计划的,由继续教育学院提出书面调整意见,经学校批准,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执行。
第四章 招生宣传
第九条 依照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制定招生简章并通过各类媒体向社会公布。招生简章内容包括招生专业、招生范围、学习形式、学制、校外教学点、录取原则、收费标准等。
第十条 各校外教学点须经学校授权后,根据继续教育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招生宣传工作。
第十一条 各校外教学点招生宣传时,必须明确我校继续教育的学历类型、办学层次、办学地点、学习方式、毕业证书类型等关键信息,不得混淆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等学历类别的概念,不得发布模糊和虚假信息误导学生。
第十二条 严禁违规委托个人或校外教学点外的中介机构代理招生;严禁向未录取的学生发放“录取通知书”;严禁提供“代报名”“代学”“替考”等违规托管服务。
第十三条 各校外教学点在录取前要充分掌握本年度考生报名情况,并在规定的报名截止日期将本教学点考生信息报继续教育学院。
第五章 录 取
第十四条 根据教育部和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制定的录取工作规定和要求,按照招生计划统一进行录取。
第十五条 招生录取工作在学校继续教育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继续教育学院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招生期间学校纪委负责全程监督继续教育招生录取工作,检查处理各类违纪事件。
第十七条 录取新生要按照山东省继续教育录取规定程序按时完成提档、阅档、退档、审核等各项环节,保证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章 录取通知书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八条 依据录取考生名单填写录取通知书,加盖学校印章后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时间到校报到。
第十九条 加强录取通知书的管理,做到有专人负责、专人管理。
第二十条 录取通知书的发放须经分管校领导批准,未经批准,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要严格按照考生信息表填写录取通知书邮寄地址,做到录取通知书邮寄准确无误。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招生录取工作推进时间及环节以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每年公布的继续教育招生工作通知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属于齐鲁理工学院继续教育学院。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