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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0年高考期间学生管理工作通知

时间:2020-07-17 09:36点击:

 

各学院:

根据山东省教育厅下发关于《关于做好2020年高考期间学生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2020年高考将于7月7日-10日举行,为了严肃考试纪律,坚决杜绝在校学生违规参加高考和替考行为,维护高考正常秩序,现就高考期间我校学生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高考期间学生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明确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或“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国家考试的”将入刑定罪。《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明确指出:“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做好高考期间的学生管理工作,是维护高等学校招生秩序、促进教育公平公正和爱护在校学生的需要,各学院要高度重视并强化组织领导和保障,完善工作机制,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严格做好高考期间学生管理工作。

二、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强学生的纪律教育和法制教育

各学院分管学生副院长为第一责任人,要安排专人负责学生的管理工作,要召开专题主题班会(告知书附后),对学生开展纪律教育和法制教育,将国家“作弊入刑”等政策规定传达到每一位学生,使广大学生明白参与高考作弊对社会、对自身的严重危害性和高度危险性,同时做好材料整理归档工作。

三、严查学生去向,严格在校学生管理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我校大部分学生尚未返校,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学生管理的难度。各学院要认真落实高考期间的学生去向并做好登记,加强未返校学生的考试作弊法纪教育,做好在校学生的管理。对于在校外实习的学生,要通过实习指导教师做好清点核查和管理工作。

        

附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相关法规政策告知书

学团工作部

 

2020年7月4日

附件: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相关法规政策告知书

亲爱的同学们:

你们好!2020年高考于7月7日-10日举行,为了严肃考试纪律,坚决杜绝在校学生违规参加高考和替考行为,维护高考正常秩序,现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相关法律法规告知如下:

一、《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节录)

第一款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款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款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四款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节录)

“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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