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7-13 11:08 国家移民管理局
(一九八0年九月十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都适用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第四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五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第六条 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七条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
一、中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中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八条 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九条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条 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
一、外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外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十一条 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第十三条 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十四条 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九条规定的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
第十五条 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
第十六条 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经批准的,由公安部发给证书。
第十七条 本法公布前,已经取得中国国籍的或已经丧失中国国籍的,继续有效。
第十八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1月3日,Prof. Cameron(以下简称卡梅隆教授)前往曲阜校区与文学院执行院长秦国华、...
10月19日上午,韩国檀国大学曹成铉次长一行来我校交流访问。我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副处...
9月11日上午,英国伦敦大学谭辉教授一行来校交流访问。我校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向来生、...
8月28日,由山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和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
8月11日上午,我校副校长单成娟一行访问了马来西亚沙捞越大学工程学院。 双方就推进国...
8月9日上午,我校副校长单成娟一行赴中国驻古晋总领事馆拜会总领事邢伟平先生。 邢伟...
8月8日,济南市中德交流合作协会会长林松、常务副会长隋锡生、秘书长姜大伟等人一行到...
7月5日上午,澳大利亚迪肯大学副校长沈伟一行来校访问。省委教育工委原副书记、学校学...
6月30日,济南市科技局(市外专局)外国专家服务处处长杨涛来我校交流指导工作。副校...
6月8日,马来西亚沙捞越大学校长穆罕默德卡迪姆苏艾迪(Prof Datuk Dr Mohamad Kadim ...
5月22日上午,汉诺威贸促局中国区代表、产研中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叶鑫杰一行...
5 月 17日下午,德国莱茵科斯特集团总裁Eric Moskwa教授、莱茵科斯特(北京)智能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