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7-13 11:08 国家移民管理局
(一九八0年九月十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都适用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第四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五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第六条 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七条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
一、中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中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八条 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九条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条 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
一、外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外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十一条 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第十三条 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十四条 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九条规定的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
第十五条 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
第十六条 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经批准的,由公安部发给证书。
第十七条 本法公布前,已经取得中国国籍的或已经丧失中国国籍的,继续有效。
第十八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5年4月11日下午,“数智时代的留学教育价值与趋势”论坛在国家会议中心举办,吸引...
5月12日,在中国—中亚产学研用合作会议期间,由教育部国际司委托、教育部留学服务中...
为积极服务中国企业“走出去”,为企业在海外发展及来华国际人才实习就业搭建供需平台...
5月12日至13日,教育部部长怀进鹏分别会见了来华出席首届中国—中亚教育部长会议、...
5月14日下午,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丁薛祥在武汉出席2025世界数字教育大...
5月14日,2025世界数字教育大会在武汉开幕。教育部部长怀进鹏作题为“携手迈向智能时...
近日,美国俄亥俄州通过有关高等教育法案,其中包含涉华消极条款,对中美高校教育交流...
2025“国际中文日”期间,国内院校充分发挥自身特色、专业优势和地域文化特点,开展了...
当相声遇上“歪果仁”,不同语言能碰撞出怎样的火花? “古人云‘知之为知之,不知...
5月15日,省委外办主任、省对外友协会长蔡先金在济南会见德国巴伐利亚州对华高教中心...
5月19日,省委外办副主任林海滨在济南会见奥地利驻华使馆总领事柯瑞丽一行。...
2025年4月25日至27日,所罗门群岛伊莎贝尔省省长劳伦斯·海沃德率团访问我省,所罗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