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理工学院2016年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一、奖励标准

每人每年8000 元。

二、参评对象

本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年获评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学生除外。

三、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凡上一年受到学校党、团纪律处分或行政纪律处分的取消其申报资格。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凡严重铺张浪费的、拖欠学费和其他规定费用不交的;凡在提供贫困生相关证明等材料中弄虚作假的取消其申报资格。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不得低于评选范围内的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如低于10%,但不得低于30%,且在道德风尚、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的也可申请(必须提供详细的证明)。

四、评选要求

1、各二级学院院长为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评选工作实施和落实;

2、各二级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院长为组长的评选小组,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及程序组织评选、公示(不少于3天),并按时上报获奖学生的全部审核材料。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公示(不少于5天),公示无异议后,学校按规定时间上报市教育局备案;

3、各二级学院必须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徇私情,不走过场,不搞暗箱操作,使奖学金评选工作顺利进行;

4、各二级学院评选小组于评选后10个工作日内上交此次评选工作总结。

 

 

  齐鲁理工学院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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